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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11-28 18:57:50 | 作者: - 配套设备系列 -
2019 年 7 月 18 日 14 时 25 分,位于勉县定军山镇水磨湾,由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北公司)承建的国道108 勉县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 SG-3 标汉江 2 号大桥架桥机在作业过程中突然发生解体倾覆,造成 5 人死亡、4 人重伤、3 人轻伤的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1295.3 万元。
事故发生后,汉中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办格外的重视,有关领导分别批示全力做好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汉中市人民政府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后期加入)和勉县人民政府参加的勉县国道 108 改扩建工程“7.18”架桥机倒塌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相关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组,邀请架桥机生产商和第三方专业检验测试检验机构提供技术上的支持,通过反复勘验现场、收集资料、询问证人和讨论分析,还原了事故发生、报告和救援的经过,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拟定了事故整改措施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国道 108 勉县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分两期建设,本次事故发生在二期项目(勉县新街子至武侯镇水磨湾段)。该项目由勉县交通局组织实施,陕西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勘察设计,其中 SG-3 标段(K44+650-K55+705.848)由中北公司施工总承包,河南豫路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路公司)对工程实施监理,汉中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交通质监站)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国道 108 勉县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于 2011 年 12 月 14日获得陕西省发改委批准立项(陕发改基础[2011]2399 号),2012 年 2 月 1 日初步设计获陕西省交通运输厅批复(陕交函[2012]104号);因项目用地、融资及线 日陕西省发改委同意对工程建设方案做调整 (陕发改基础[2015]1268 号),2016 年 5 月 6 日,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重新对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陕交函[2016]405 号)。二期改扩建线 公里,起点勉县新街子六一村(K26+455),止于勉县武侯镇水磨湾西(K55+705),全线采用四车道一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路基宽 24.5m。
国道 108 勉县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 SG-3 标段汉江 2 号大桥起止点桩号为 K55+156.47-K55+663.25,桥梁全长 506.78m,于K55+190-K55+240 处跨越阳安铁路及其复线°,后跨越汉江,在 K55+617 平交于 G108。上部结构为 4×30+3×30+4×30m 预应力砼先简支后连续箱梁+25+36+19m 预应力砼现浇连续箱梁,桥梁下部结构为双柱式墩,分左右幅。桥面总宽 24.5m,共112 片预制箱梁,梁高 1.6m,梁底宽 1m,中梁顶宽 2.4m、边梁顶宽 2.85m,每孔每幅 4 片箱梁,湿接缝宽为 0.55m。其中跨阳安铁路工程架梁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已由陕西西铁银河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报审,相关铁路部门已批复。主要技术标准:桥梁结构设计的安全等级:一级;桥面宽度:0.5m(防护栏)+10.75m(行车道)+2.0m(分隔带)+10.75m(行车道)+0.5m(防护栏);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系数:0.1g ;设计洪水频率:1/100;桥梁主跨纵坡为-2%,横坡为-2%。事故发生时该桥 1 跨箱梁已架设完成,2 跨右幅及左幅 3、4 号箱梁已就位。
事故架桥机系河南省民权县顺河乡张庄村 9 组村民张坤个人所有。2011 年 5 月 15 日,张坤以 71 万元价格从河南省路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购得 QJLY30-120 型架桥机及配套运梁车一台,未在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就召集农民工在全国各地承揽架梁工程施工。在辗转各地施工过程中,架桥机随带各类技术资料遗失。张坤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振兴路自主创业基地一期 7 栋 6 层 6-41 室注册成立自然人投资的“安徽坤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R92TQ7K.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9 年 5 月 25 日,张坤经人介绍,与中北公司项目部副经理支少睿达成汉江 2 号大桥混凝土箱梁架设施工口头协议。6 月 1日至 6 日,张坤安排车辆将架桥机及运梁车部件先后运至汉江 2号大桥南侧桥头工地。6 月 2 日,张坤以“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中北公司签订架桥机安装合同。6 月 7 日至17 日,支少睿带人携带张坤提交的标称为“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的架桥机技术资料(型号为 WJQ120-30A3)及安装资料到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了架桥机《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 ( 编号:60004),施工类别为首次安装。6 月 12 日至 16日,张坤召集杨玉建、董炳红、王建永、杨战武和史怀江等 5 人均不是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先后到达工地,并完成了架桥机的安装调试工作。6 月 19 日,中北公司向汉中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市质检中心)申请监督检验。6 月 21 日,市质检中心派员对架桥机进行监督检验,于 6 月 24 日出具了《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1)》(编号:0000204),检验结论为合格,并注明“因单位内部检验记录及报告改版,待改版完成后出具正式检验报告”。6 月 25 日,中北公司组织杨玉建等 5 人在汉江 2 号大桥 1 跨进行了试架并投入使用。
1.建设单位:勉县交通运输局,系勉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县公路建设工作。内设办公室等 4 个股室,下辖农村公路管理局等 6 个单位。2015 年 11 月 18 日,勉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的“国道 108 勉县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处”,主任:陈加勤,副主任:曾利军,全权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并配套成立了勉县交通建设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运营等事务,经理:梅林。
(1)中北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 年 12 月 22 日,注册地: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 39 号金石柏朗大厦 901 室,注册资本:10 亿 2 千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2,《营业执照》有效期为长期;法定代表人:王亚彬。该公司具有住建部批准的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有效资质,证书编号 D161083600,有效期至 2021年 6 月 1 日;具有陕西省住建厅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陕)JZ 安许证字﹝2008﹞010001,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30 日。中北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6 日中标国道 108改扩建工程勉县过境段一级公路 SG-3 标,成立“中北公司国道108 改扩建工程勉县过境段一级公路 SG-3 标项目部”(以下简称中北公司 SG-3 标项目部),承担 SG-3 标施工总承包任务,项目经理:黄拥军。2018 年底,黄拥军因私离开工地,指定项目部副经理支少睿主持项目部日常工作。
(2)陕西西铁银河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系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2 月13 日,注册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桥云峰大厦第一幢 2006 室,注册资本:3 千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4X,《营业执照》有效期为长期;法定代表人:崔高贤。该公司具有陕西省住建厅批准的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编号D261022539,有效期至 2021 年 4 月 15 日;具有陕西省住建厅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陕)JZ 安许证字﹝2012﹞010437,有效期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银河公司于2018 年 6 月 22 日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获得“国道 108 汉中至勉县公路扩建工程汉江 2 号大桥上跨阳安铁路工程管理服务项目”信息,并与勉县交通建设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协商签订了项目管理服务合同,承担 SG-3 标汉江 2 号大桥 2、3、4 跨涉阳安铁路架梁施工管理服务工作,项目经理:姚笛。
(1)豫路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 年 7 月 31 日,专业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注册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莲花街 11 号办公楼综合体 A 座 2 层西,注册资本:5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2,法定代表人:葛建立。该公司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批准文号:2018年第 21 号,有效期至 2021 年 2 月 4 日。2016 年 4 月 6 日,豫路公司中标国道 108 勉县段(新街子六一村至武侯镇水磨湾)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 JL 合同段,并与勉县交通运输局及勉县交通建设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承担 SG-3 标施工的监理任务。豫路公司指定周俊卿为总监理工程师,2017 年 2 月 9 日变更为王俊霞 (又名王彦萍)。
(2)郑州中原铁道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西安利天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利天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4 月 18日,专业从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注册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铁安一街铁路局 1 号高层西裙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Y,总经理:石春放。郑州中原铁道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持有由住建部颁发的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甲级监理资质,资质证书编号:E141008836,有效期至 2020年2月3日。2018年6月14日,西安利天公司与勉县交通运输局及勉县交通建设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承担国道 108 汉中至勉县公路扩建工程汉江 2 号大桥上跨阳安铁路工程施工的监理任务。西安利天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成立了国道 108 汉中至勉县公路扩建工程汉江 2 号大桥上跨阳安铁路工程监理站,任命李家珠为总监理工程师,李春芳为监理工程师,路长安为驻地监理员。
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汉中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系汉中市交通运输局下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主要负责辖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公路工程监理市场和监理机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及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审查工作。站长:杜小安。2016 年 8 月 25 日,市交通质监站发出“国道 108 汉中至勉县(新街子六一村至武侯镇水磨湾)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委派许铭晖、田亮伟对该项目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5.架桥机生产单位:河南路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远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9 月 14 日,原名民权县路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开封市路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2014 年 1 月 10 日变更为现有名称。注册地:民权县产业聚集区民太路北段西侧,注册资本:3 千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A,《营业执照》有效期至 2026年 11 月 2 日,法定代表人:张秀军。该公司具有原国家质监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TS2410B75-2015,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主要从事路桥建筑设备、门机、桥机、张拉起重设备的生产。
6.架桥机安装单位:事故架桥机系张坤个人安排不具备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农民工完成。依据中北公司向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的资料,该架桥机生产和安装单位均是“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经调查确认,资料系张坤伪造。
7.架桥机安装告知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系汉中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市特种设施安全监察工作。2019 年 6 月 17 日,市市场监管局将事故架桥机《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抄送市质检中心和勉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市质检中心依法对该架桥机进行监督检验,勉县市场监管局对该架桥机安装、检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8.架桥机监督检验单位:市质检中心,系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地址:汉中市汉台区朝阳北路,法定代表人:张洪彬。该中心具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甲类综合检验机构核准证,证书编号 TS7110340-2021,有效期至 2021 年 3 月 7 日。2019 年 6 月 19 日,质检中心受理“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表》,委派王文彬(检验师)、朱健(检验员)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对事故架桥机进行了监督检验,于 6 月 24 日出具了《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1)》,检验结论为合格。
9.架桥机安装使用属地监管单位: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系勉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10.架桥机架梁作业单位:2019 年 5 月 25 日,张坤经人介绍,与中北公司项目部副经理支少睿达成汉江 2 号大桥混凝土箱梁架设施工口头协议,约定张坤自备架桥机,以 120 元/m3 加 3 万元补贴的价格承担汉江 2 号大桥 112 片箱梁的架设任务。张坤与中北公司配合办理了架桥机安装告知和监督检验手续,召集杨玉建、董炳红、王建永、杨战武和史怀江等 5 人完成了架桥机的安装调试工作。6 月 25 日,中北公司组织杨玉建等 5 人(这 5 人均未提供有效的特种设备操作许可证件)在汉江 2 号大桥 1 跨进行了试架。因工程费用结算的需要,中北公司要求张坤提供企业账户,张坤就以“安徽坤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中北公司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至事故发生时,合同尚未完成中北公司内部的审查流程。
SG-3 标汉江 2 号大桥 2、3、4 跨架梁作业为涉铁路阳安既有线和在建二线的施工项目,为了便于取得跨铁路施工许可手续和“窗口期”,勉县交通运输局引入了具有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资质的银河公司为汉江 2 号大桥 2、3、4 跨架梁作业提供技术管理服务,服务的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建设有关规定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线施工管理细则,负责组织施工方案编制和评审,办理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核意见书》、《营业线施工通知书》;办理铁路营业施工要点申请计划,协调铁路设备管理单位进行营业线施工配合服务;办理本工程涉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范围内施工协调及施工相关手续;本工程涉及的营业线及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本工程铁路施工范围内的营业线施工安全防护。同时,勉县交通运输局还聘请了具有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西安利天公司对涉铁施工项目进行专门监理。
2019年5月28日,银河公司编制完成《汉江 2 号大桥上跨阳安铁路工程架梁方案》,5月29日经西安利天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李家珠和国道 108 勉县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处副主任曾利军审核同意,报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会审后于 6月15日获得批准。该方案中确定的施工单位是银河公司,架桥机型号为 SH-JQJ120-30A3.
2019 年 6 月 14 日,中北公司 SG-3 标项目部编制完成《汉江2 号桥架梁施工方案》并请求开工,6 月 15 日获 JL-5 驻地监理办总监理工程师王俊霞批准,同意开工。
银河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高贤与中北公司 SG-3 标项目部副经理支少睿口头约定:银河公司指挥中北公司 SG-3 标项目部雇用的张坤架桥队伍和架桥机完成汉江 2 号大桥 2、3、4 跨共 24 片梁架设任务,费用由中北公司 SG-3 标项目部按原价支付给张坤。
2019 年 7 月 15 日,银河公司项目部经理姚笛在现场组织中北公司 SG-3 标项目部、西安利天公司和架桥作业人员杨玉建等人召开安全交底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现场所有人员听从他的指挥,严格按照架梁方案施工。同日,开始汉江 2 号大桥 2 跨架梁作业。由于铁路部门每天只能安排天窗时间 120 分钟,架两片梁,故从 7 月 15 日开始至 7 月 17 日,已完成 2 跨右幅 4 片梁和左幅 3、4 号梁共 6 片梁架设工作。
2019 年 7 月 18 日,作业天窗点为下午 14 时至 16 时。当时作业现场所在地天气晴,最高气温 26.2 摄氏度,最低气温 25 摄氏度,最大风力 2 级,没有发生里氏 0.0 级以上地震,符合架桥机作业外部环境条件。
14 时 0 分,张坤架桥队作业人员在姚笛指挥下开始架设 2跨左幅 1 号梁(重 95t)。人员分工为:杨玉建操作控制手柄,董炳红(前端)、史怀江(后端)观察瞭望,王建永、杨战武负责从梁场向现场运梁。
14 时 10 分,勉县县委领导在勉县交通运输局局长陈加勤、银河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高贤等人的陪同下,到达 2 跨架桥机右侧(右幅桥面)视察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银河公司项目部经理姚笛,西安利天公司监理员路长安,豫路公司总监理工程师王俊霞,项目管理处职工谭华军、付永平、季辉、齐辰鹏以及中北公司 SG-3标项目部支少睿、肖文、胡长安、王海涛、李航博等 10 多人均聚集在 2 跨右幅架桥机附近。
14 时 25 分,架桥机吊挂 1 号梁橫移至 2 跨左幅 1 号位准备下降就位时,伴随着“咔嚓”响声,架桥机左前支腿钢筒支撑销轴突然脱落,左支撑钢筒回缩下沉,1 号箱梁以箱梁几何重心为中心逆时针旋转,架桥机向右侧甩尾,带动架桥机右主梁桁架连同右前支腿前冲约 5m 脱离 2 号桥墩盖梁悬空坠落,左支撑钢筒断裂向右后方倾倒,架桥机瞬间倾覆解体。因主梁的旋转使吊载的1 号梁后部与已就位的 3 号梁刮擦缠绕,1 号梁将 3 号梁拽出桥墩盖梁一同坠落桥下在建的阳安铁路二线轨道上。解体后向右滚转倾翻的架桥机右主梁桁架前端将王俊霞、谭华军、崔高贤、姚笛、付永平、董炳红、季辉、王海涛、肖文 9 人砸中压在桥面上,齐辰鹏、胡长安、李航博 3 人在闪避中不同程度软组织擦伤。
事故发生后,在场的勉县县委领导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立即分别电线,并组织现场抢救。
14 时 50 分左右,119 消防救援队伍和 120 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将姚笛、付永平、董炳红、季辉、王海涛、肖文、齐辰鹏、胡长安救出送勉县人民医院救治,李航博自行到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姚笛、付永平送医途中经检查已死亡。
15 时许,汉中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勉县应急管理局事故报告,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陈晓勇带领市政府副秘书长王镇、市应急局局长樊强、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
勉县县委、县政府在事发后立即召开紧急会议,成立“7.18”事故处置领导小组,下设伤员救治、现场安保、舆情处置、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5 个小组,组织卫健、交通、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单位迅速投入人力物力展开救援工作。
救援人员在专家组的现场指导下采取切割、吊离桁梁等措施,于 21 时许将被重压在架桥机右主梁桁架下的王俊霞、谭华军、崔高贤 3 人救出,经 120 医生检查已无生命体征。
7 月 18 日晚,省应急管理厅派员到达汉中,指导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2019 年 7 月 19 日,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报了事故情况。
截止 7 月 23 日,5 名死者遗体先后火化安葬,7 名伤者经治疗已无生命危险。
事故发生后,勉县人民政府、汉中市人民政府先后紧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展开应急救援,行动迅速,措施得当,没有发生次生事故,最大限度降低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了对社会面的影响。
1.事故架桥机左前支腿钢筒支撑销轴安装不当,在架桥机运行中逐渐退出脱落,导致架桥机在负重状态下突然失稳倾覆解体。
2.事故架桥机购置于 2011 年 5 月,事故发生时已使用 8 年之久,未按《架桥机安全规程》(GB-26469-2011)规定进行安全评估,金属结构件锈蚀、磨损严重,有多处改动、焊接加固、维修痕迹,多处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金属结构有陈旧性断裂,架桥机整体安全性能较差,已不具备基本的安全技术条件。
(1)张坤 2011 年 5 月购买河南省路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QJLY30-120 型架桥机,随机资料丢失后,通过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内部人员获取“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架桥机合格证》(2018 年 2 月)、《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WJQ120-30A3 型架桥机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图纸,加盖伪造的“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印章,以旧充新,以假充真,承揽桥梁架设工程活动,并非法从事特种设备安装。
(2)中北公司 SG-3 标项目部编制的《汉江 2 号桥架梁施工方案》,未对汉江 2 号大桥架梁使用的架桥机安全技术条件、安装单位、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资格提出明确要求;未严格审查张坤施工队及其架桥机的合规性,违规将架梁工程项目分包给张坤;利用张坤提供的假资料,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组织张坤招聘的杨玉建等不具备特种设备安装资格的人员以“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非法安装架桥机;使用张坤提供的虚假的“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 空白安装文书编造安装资料申请监督检验,骗取合格结论;未办理架桥机使用登记即投入使用;默许杨玉建等人无证上岗,操作特种设备从事架梁作业。
(3)银河公司施工资质与其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项目不符;制定的《汉江 2 号大桥上跨阳安铁路工程(K89+735)架梁专项施工方案》未对架桥机安全技术条件和操作人员资格等要素提出明确要求,违反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架梁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意见中对架桥机型号要求等规定,违规使用张坤施工队的架桥机和无证作业人员;
质检中心未遵守《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7016-2016)规定对架桥机安装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未对资料和实物审查确认,未发现该架桥机资料造假、资料与实物不符的重大问题;未发现中北公司 SG-3 标项目部和张坤冒用“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特定种类设备安装资质组织不具备安装作业资格的人员安装架桥机的违法行为;未对架桥机安装主要环节(如空载试验、额定荷载试验、静荷载试验、动荷载试验和过孔试验等)进行现场监督,未发现架桥机左前支腿支撑销轴安装不当,主要受力构件存在私自改装维修的重大隐患;违规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1)》,检验结论严重失实。
汉江 2 号大桥 2、3、4 跨架梁施工位置特殊、环境复杂,参与各方对其安全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建立统一的组织指挥机构,没有制定统一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各自为政,致使大量与作业无关人员贸然进入架梁作业危险区域,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1)中北公司 SG-3 标项目部总工程师闫卫东、项目经理黄拥军先后因事长期离开工地,不到岗履职,中北公司未及时对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中北公司对SG-3 标项目部违规分包行为失察。
(2)银河公司没有同中北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落实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4)豫路公司 JL-5 驻地监理办对中北公司 SG-3 标项目部总工程师闫卫东、项目经理黄拥军长期离开工地不到岗履职的问题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未严格审查汉江 2 号大桥架梁使用的架桥机安全技术条件、安装单位、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资格,批准中北公司 SG-3 标项目部编制的《汉江 2 号桥架梁施工方案》。
(5)西安利天公司国道 108 汉中至勉县公路扩建工程汉江 2 号大桥上跨阳安铁路工程监理站未严格审查汉江 2 号大桥 2、3、4跨架梁施工使用的架桥机安全技术条件和操作人员资格,批准银河公司编制的《汉江 2 号大桥上跨阳安铁路工程(K89+735)架梁专项施工方案》;对银河公司违反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架梁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意见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对银河公司与中北公司协调配合缺失,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的隐患失察。
(6)国道 108 勉县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处对参建单位协调不够,监督不力,对各方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管。
(1)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事故架桥机安装、是否按规定监督检验和使用情况监督不到位。
(2)勉县交通运输局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道路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
(3)市交通质监站未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7.勉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对重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部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滞后,已不能适应特种设备生产、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及监管工作的需要,导致特种设备市场造假猖獗,以旧充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张冠李戴,给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威胁。
2.特种设备监管和监督检验人员从数量和质量上都难以满足特种设备市场发展的需要;监督检验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有待健全,检测检验人员职业操守有待提高。
3.使用特种设备的建筑施工单位对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知之甚少,出于赶工期、降成本的本能,忽视特种设备特有的危险性,图省事,凭侥幸,不惜弄虚作假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特种设备。4.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的问题未得到根本扭转。
根据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1.中北公司:中北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中北公司 SG-3标项目部编制的《汉江 2 号桥架梁施工方案》未对汉江 2 号大桥架梁使用的架桥机安全技术条件、安装单位、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资格提出明确要求,未严格审查张坤施工队及其架桥机的合规性,违规将架梁工程项目分包给张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利用张坤提供的假资料,办理《特种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组织张坤招聘的杨玉建等不具备特种设备安装资格的人员以“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非法安装架桥机;使用张坤提供的虚假的“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 空白安装文书编造安装资料申请监督检验,欺骗检测检验机构;未办理架桥机使用登记违规投入使用;默许杨玉建等人无证上岗,违规操作特种设备从事架梁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未与银河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落实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对架梁作业危险区域进行严格警戒和有效管控,大量无关人员违规进入架梁作业危险区域,导致事故后果扩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中北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90 日;建议由汉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中北公司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纳入《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2.银河公司:是汉江 2 号大桥 2、3、4 跨混凝土箱梁架设施工的实际组织、指挥者,制定的《汉江 2 号大桥上跨阳安铁路工程(K89+735)架梁专项施工方案》未对架桥机安全技术条件和操作人员资格等要素提出明确要求,违反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架梁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意见中对架桥机型号的规定,违规使用张坤施工队的架桥机和无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银河公司没有同中北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落实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双方均未对架梁作业危险区域进行严格警戒和有效管控,大量无关人员违规进入架梁作业危险区域,导致事故后果扩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120 日;建议由汉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银河公司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纳入《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3.豫路公司:JL-5 驻地监理办对中北公司 SG-3 标项目部主要成员长期离开工地不到岗履职的问题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未严格审查汉江 2 号大桥架梁使用的架桥机安全技术条件、安装单位、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资格,违规批准中北公司 SG-3 标项目部编制的《汉江 2 号桥架梁施工方案》,未尽监督职责,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对事故负监督责任。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90 日;建议纳入《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4.西安利天公司:国道 108 汉中至勉县公路扩建工程汉江 2号大桥上跨阳安铁路工程监理站未严格审查汉江 2 号大桥 2、3、 4 跨架梁施工使用的架桥机安全技术条件和操作人员资格,违规批准银河公司编制的《汉江 2 号大桥上跨阳安铁路工程(K89+735)架梁专项施工方案》;对银河公司违反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架梁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意见的错误行为未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对银河公司与中北公司协调配合缺失,现场管理混乱的隐患失察,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对事故负主要监督责任。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上级公司郑州中原铁道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停业整顿 120 日;建议纳入《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5.市质检中心:检测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未遵守《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7016-2016)规定对架桥机安装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检验人员未对资料和实物审查确认,未发现该架桥机资料造假、资料与实物不符的重大问题;未发现中北公司 SG-3 标项目部和张坤冒用“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组织不具备安装作业资格的人员安装架桥机的违法行为;未对架桥机安装主要环节(如空载试验、额定荷载试验、静荷载试验、动荷载试验和过孔试验等)进行现场监督,未发现架桥机左前支腿支撑销轴安装不当、主要受力构件存在私自改造、维修的重大隐患;违规出具结论严重失实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1)》,致使事故架桥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误导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对事故负主要监督责任。建议汉中市监察委员会对市质检中心进行专项监察,对其领导班子进行问责;建议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全面整顿,并在 2019 年度综合考核中实施一票否决。
6.国道 108 勉县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处对参建单位协调不够,监督不力,对各方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管,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勉县监察委员会对其进行问责;建议责成其向勉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
7.勉县市场监管局:未正确履行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事故架桥机安装、监督检验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对事故负监管责任。建议勉县监察委员会对其领导班子进行问责;建议责成其向勉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
8.勉县交通运输局: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之规定,应对事故负监管责任。建议勉县监察委员会对其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诫勉谈话;建议责成其向勉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
9.市交通质监站:市交通质监站未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违反《陕西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应对事故负一定监管责任。建议责成市交通局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警示提醒、批评教育。
10.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告知后,将告知单抄送市质检中心,并通知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有关法规对该架桥机进行监管,但对市质检中心违规监督检验有失察失管之处,应对事故负一定监管责任,建议责成其向汉中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讨。
11.勉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对重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应对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勉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分别向汉中市委、汉中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讨。
(二)责任人(34 人) 1.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人 7 人(其中 2 人死亡免于追究)
(1)张坤,男,31 岁,河南民权县人,事故架桥机所有权人。该架桥机购置于 2011 年 5 月,事故发生时已使用 8 年之久,未按《架桥机安全规程》(GB-26469-2011)规定进行安全评估,私自改造主要受力构件,安全技术档案缺失,冒用其他架桥机生产单位的随机资料,利用已不能满足基本安全技术条件的特种设备承揽工程施工项目;冒用其他架桥机安装单位资质、格式文书,非法组织特种设施安装;承揽汉江 2 号大桥架梁施工任务,不坚守现- 22 -场履行施工管理职责,安排不具备特种设备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已被勉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杨玉建,男,55 岁,河南民权县人,事故架桥机操作手。非法从事特种设备安装和操作,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已被勉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支少睿,男,32 岁,陕西西安未央区人,中北公司 SG-3标项目部副经理,在原项目经理黄拥军于 2018 年底离开项目部后主持项目部工作。在将汉江 2 号大桥混凝土箱梁架设任务分包给张坤时,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认真审查架桥机安全技术条件,使用张坤提供的虚假架桥机随机资料办理架桥机安装告知书;组织张坤安排的不具备特种设备安装资格的人员安装架桥机,利用张坤提供的虚假架桥机安装文件组织编造事故架桥机安装资料申请监督检验,骗取检验结论;未与银河公司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落实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默许张坤安排的不具备特种设备操作资格的人员操作架桥机,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由住建部门纳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诚信“黑名单”管理。
(4)姚笛,男,30 岁,银河公司国道 108 汉中至勉县公路扩建工程汉江 2 号大桥上跨阳安铁路工程管理服务项目部项目经理,是汉江 2 号大桥 2、3、4 跨混凝土箱梁架设施工的实际组织、指挥者,编制的《汉江 2 号大桥上跨阳安铁路工程(K89+735)架梁- 23 -专项施工方案》未对架桥机安全技术条件和操作人员资格等要素提出明确要求;违反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架梁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意见中对架桥机型号的规定,违规使用张坤施工队的架桥机和无证作业人员;未与中北公司 SG-3 标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落实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对架梁作业危险区域进行严格警戒和管控,大量无关人员违规进入架梁作业危险区域,导致事故后果扩大;身为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忽视自身安全,贸然进入危险作业区域,导致自身身亡,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本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5)崔高贤,男,55 岁,银河公司法定代表人,违规承揽工程施工服务项目;拍板决定使用中北公司引入的张坤施工队及其架桥机;身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忽视自身安全,贸然进入危险作业区域,导致自身身亡,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本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6)王文彬,男,41 岁,市质检中心起重机械检验室起重机械专业检验师(劳务派遣员工)。未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7016-2016)规定对架桥机做监督检验,未对资料和实物进行审查确认,未发现该架桥机资料造假、资料与实物不符的重大问题;未发现中北公司 SG-3 标项目部和张坤冒用“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特定种类设备安装资质组织不具备安装作业资格的人员安装架桥机的违法行为;未对架桥机安装主要环节(如空载试验、额定荷载试验、静荷载试验、动荷载试验和过孔试验等)进行现场监督,未发现架桥机左前支腿支撑销轴安装不当,主要受力构件存在私自改装焊接的重大隐患;指使他人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1)》,检验结论严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起重机械检测检验资格,建议由汉中市监察委员会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7)朱健,男,30 岁,市质检中心起重机械检验室起重机械检验员(劳务派遣员工)。未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7016-2016)规定参与对架桥机进行监督检验,受他人指使制作结论严重失实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1)》,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起重机械检测检验资格,建议由汉中市监察委员会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责任人 27 人(其中 1人死亡免于追究)中北公司(8 人)
(8)吕相杰,男,49 岁,中北公司 SG-3 标项目部安全员,未正确履行职责,建议中北公司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9)赵飞航,男,35 岁,中北公司 SG-3 标项目部安全员,未正确履行职责,建议中北公司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10)刘恒,男,31 岁,中北公司 SG-3 标项目部副经理,参与事故架桥机造假活动,对事故负一定责任。建议中北公司撤销其 SG-3 标项目部副经理职务,解除劳动合同。
(11)肖文,男 34 岁,中北公司国道 108 改扩建工程勉县过境段一级公路 SG-3 标项目部副总工程师,具体参与实施了事故架桥机一系列虚假安装资料的造假活动,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中北公司撤销其 SG-3 标项目部副总工程师职- 25 -务;建议由住建部门纳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诚信“黑名单”管理。
(12)闫卫东,男,59 岁,党员,中北公司国道 108 改扩建工程勉县过境段一级公路 SG-3 标项目部总工程师,2016 年 7月即离开项目部,长期脱离工地技术负责人岗位,未履行职责,对事故负一定责任,建议中北公司委员会对其给予党纪处分;建议中北公司撤销其 SG-3 标项目部总工程师职务。
(13)黄拥军,男,49 岁,中北公司国道 108 改扩建工程勉县过境段一级公路 SG-3 标项目部经理,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自 2018 年底因事离开工地,长期脱离施工现场,未履行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较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住建部暂停其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资格一年;建议中北公司撤销其 SG-3 标项目部经理职务。
(14)孔家升,男,34 岁,预备党员,中北公司安全部长兼项目管理中心主任。对 SG-3 标项目部人员配备及到岗履职情况、分项工程分包行为失察失管,对项目部日常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监管责任。建议中铁十五局沪昆客专江西段站前工程 HKJX-1 标项目经理部委员会对其给予党纪处分,建议中北公司撤销其安全部长兼项目管理中心主任职务。
(15)王亚彬,男,50 岁,中北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项目部运行情况失察失管,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中北公司罢免其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职务;建议汉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处个人上一年- 26 -收入 40%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由住建部门纳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诚信“黑名单”管理。
(16)张彬,男,35 岁,党员,银河公司副经理,对项目部编制的《汉江 2 号大桥上跨阳安铁路工程(K89+735)架梁专项施工方案》复核把关不严;未制止和纠正项目部违反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架梁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意见,违规使用张坤施工队及其架桥机的重大违规行为;未督促项目部加强对架梁作业现场的警戒和管控,有严重失职失察行为,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陕西西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委员会对其给予党纪处分;建议陕西西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撤销其银河公司副经理职务。
(17)刘杰,女,44 岁,银河公司副经理,分管公司安全技术部,未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陕西西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制度给予处理。
(18)王俊霞,女,38 岁,豫路公司国道 108 勉县段(新街子六一村至武侯镇水磨湾)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 JL-5 合同段总监理工程师。对中北公司 SG-3 标项目部总工程师闫卫东、项目经理黄拥军长期离开工地不到岗履职的问题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未严格审查汉江 2 号大桥架梁使用的架桥机安全技术条件、安装单位、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资格,违规批准中北公司 SG-3 标项目部编制的《汉江 2 号桥架梁施工方案》,未正确履行监督职责;身为工程监理人员,忽视自身安全,贸然进入危险作业区域,导致自身身亡,对事故负一定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19)葛建立,男,43 岁,豫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驻地监理办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 JL-5 驻地监理办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未及时协调处置,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责成市交通质监站对其进行谈话训诫。
(20)路长安,男,67 岁,西安利天公司国道 108 汉中至勉县公路扩建工程汉江 2 号大桥上跨阳安铁路工程监理站驻地监理员,对银河公司项目部违反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架梁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意见,违规使用张坤施工队及其架桥机的重大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负监督责任。建议西安利天公司对其予以解聘。
(21)李家珠,男,66 岁,党员,西安利天公司国道 108汉中至勉县公路扩建工程汉江 2 号大桥上跨阳安铁路工程监理站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线 号大桥上跨阳安铁路工程(K89+735)架梁专项施工方案》中有关架桥机安全技术条件和操作人员资格等要素,违规批准银河公司项目部编制的《架梁专项施工方案》;对驻地监理员的工作情况监督不到位,没有发现和制止银河公司在架梁现场使用的架桥机与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批准的型号不相符的问题,对事故负一定责任。建议陕西西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委员会对其给予党纪处分;建议西安利天公司对其予以解聘。
(22)石春放,女,62 岁,党员,西安利天公司总经理,安排他人挂名西安利天公司国道 108 汉中至勉县公路扩建工程汉江 2 号大桥上跨阳安铁路工程监理站监理工程师,实际从未到岗工作,涉嫌弄虚作假,对事故负一定领导责任。建议西安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离退休管理部党工委对其给予党纪处分,建议郑州中原铁道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解除其西安利天公司总经理职务。
(23)唐锐,女,53 岁,市质检中心总工程师,分管市质检中心质量管理体系。对市质检中心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一定责任。建议汉中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对其进行诫勉谈线 岁,党员,市质检中心起重机械检验室主任。受理事故架桥机监督检验任务后人员安排失当,对现场监督检验工作管理不到位,对监督检验人员违规出具结论失实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汉中市监察委员会立案查处。
(25)张华智,男,51 岁,党员,市质检中心副主任,分管起重机械检验室。对分管工作出现重大违规行为失察失管,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负监管责任。建议汉中市监察委员会立案查处。
(26)张洪彬,男,53 岁,党员,市质检中心主任,主持市质检中心全面工作。对市质检中心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出具失实检验结论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汉中市监察委员会立案查处。
(27)陈勇,男,48 岁,党员,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人。对事故架桥机现场监督检查时未审查安装单位资质和安装人员资格,对事故架桥机未经监督检验已安装- 29 -完成、未经登记就投入使用的违规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负重要监管责任。建议勉县监察委员会立案查处。
(28)朱文静,男,50 岁,党员,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2019 年 8 月离任),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领导不力,对分管股室工作疏漏失察,对事故负一定领导责任。建议勉县监察委员会立案查处。
(29)何曙明,男,52 岁,党员,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2019 年 11 月离任),主持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对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勉县监察委员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建议责成其向勉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
(30)曾利军,男,51 岁,党员,勉县交通运输局原副局长,主持国道 108 勉县段一级公路改扩建项目管理处日常工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重要负责人,对项目参建单位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勉县监察委员会立案查处。
(31)陈加勤,男,50 岁,党员,勉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国道 108 勉县段一级公路改扩建项目管理处主任。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对重点项目建设安全管理掌控不力,对项目管理处工作监管不到位,应对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勉县监察委员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建议责成其向勉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
(32)许铭晖,男,53 岁,党员,市交通质监站国道 108汉中至勉县(新街子六一村至武侯镇水磨湾)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监督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一定监管责任。建议责成其向市交通质监站写出书面检讨。
(33)杜小安,男,53 岁,市交通质监站站长。对项目监督组日常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一定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其向市交通运输局写出书面检讨。
(34)田晓敏,女,42 岁,党员,勉县县委常委、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道路交通工作,对道路交通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建议责成其向勉县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讨。八、整改措施及改进工作的建议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亡羊补牢,有效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增强安全意识,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2.中北公司、银河公司、豫路公司和西安利天公司要依法重新组建项目管理机构,调整充实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的人员,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3.选用符合《架桥机安全规程》要求的的架桥机,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水平的安装单位安装,委托监督检验机构严格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7016-2016)规定对架桥机进行监督检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后安排具有相应操作资格的人员使用架桥机。
5.项目管理处要组织、督促参与架梁施工作业的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周密的现场管控措施,编制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堵塞漏洞,做到万无一失。
6.质检中心要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刚性约束机制,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维护检测检验机构的公信力。
7.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完善特种设施安装告知工作制度,弥补漏洞,杜绝假冒伪劣特定种类设备进入市场。
8.各监管部门和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和特种设备使用的监管。
9.勉县县委、县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夯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鉴于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事故多发的形势,建议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在全市建设工程领域开展为期三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切实扭转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被动局面。
2.强化特种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及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定种类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为其安装、改造维修及使用的特种设施安全负第一责任,要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对故意违反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大惩- 32 -戒力度,对因非法安装、非法改造维修、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应实行行业终身禁入制度。
3.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能力。本轮机构改革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也发生了较大变化,面对新的形势,市场监管部门应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改进特种设施安装告知工作规则,配备政治站位高、业务能力强,敢作为、勇担当的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干部,提升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管水平。要加强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监督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客观公正地为企业提供监督检验服务,为特种设施安全保驾护航。
4.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查处特定种类设备违法违规行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要制定年度及专项安全监察计划,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把事故消灭在事发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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